日前,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官网发布《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定向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实施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明确定向奖励功能定位。明确了定向奖励导向、适用范围、奖励重点以及授奖数量,提出定向奖励是对山东省科技奖励提名和评审方式的丰富和完善,是对完成重大科技任务、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的科技人员和团队实行定向奖励的评审机制。
提出定向奖励授奖条件。定向奖励人选和项目以使命激励、贡献激励为导向,聚焦国家和省重大科技计划、重大创新平台以及企业自主创新的人才和成果,分别提出最高奖和自然、发明、进步奖的定向奖励条件。
完善定向奖励评审程序。定向奖励评审贯彻中央关于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精神,按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产业化等不同类型创新活动的人才和成果特点,实行分类评审机制。按照《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定向奖励人选和项目由省科技厅提出,省奖励办公室组织考察、论证后,提交省奖励委员会审议,奖励建议并入当年度科学技术奖励决议,按程序报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据悉,近年来山东省持续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2018年出台《山东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20年出台《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产业突出贡献类项目管理办法》,在全国率先开展科技奖励“悬赏制”改革,对市场份额高、引领行业发展成果按程序直接授予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山东省科技奖励改革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科技界充分肯定,2021年11月,科技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山东省作为全国唯一省份开展科技奖励改革试点。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定向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激励导向作用,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加快树立以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科技评价导向,推动产出更多高质量成果,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向奖励,是丰富和完善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和评审方式,对完成重大科技任务、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的科技人员和团队定向增加奖励名额的评审机制。
第三条 定向奖励适用于山东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和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项目。
对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造性科学技术成果,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四条 定向奖励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重点奖励数学、物理等基础研究领域以及集成电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杰出科技人才和重大科技成果。
第五条 每年度通过定向奖励方式授奖的项目(人选)原则上不超过10项(人)。
第六条 实行定向奖励的人选,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完成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任务,特别是急难险重科研攻关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
(二)在重点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重大突破,带领企业主要依靠科技创新形成核心竞争力并打造出国际知名品牌,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为国际前三名或国内第一名,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为全省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
第七条 实行定向奖励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所产出的标志性成果。
(二)承担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揭榜制项目、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所产出的标志性成果;我省企业自主实施科研项目产出的重大科技成果。成果应实现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培育形成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创新产品和高端产业,技术或产品(推广)市场份额在国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以上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综合绩效评价等级原则上应为优秀,项目子课题和阶段性成果不在定向奖励范围。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奖励委员会)负责审议定向奖励项目结果,完善定向奖励机制,研究解决定向奖励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定向奖励提名和评审方案,对照定向奖励条件和有关要求,提出定向奖励项目(人选)候选名单。
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公室)负责聘请相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对提名的项目(人选)进行考察、论证和评价,提出考察意见。
省奖励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征询有关市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定向奖励项目(人选)评审专家组应覆盖项目涉及的关键领域,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不少于7人,设组长1名。基础研究领域应主要选取小同行专家,并在有条件的学科领域选取适当比例的国际同行专家,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领域应注重选取行业专家和企业专家。
专家组成员应活跃在科研或产业一线,熟悉本学科或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前沿或行业动态,具有全局视野和战略决策判断能力,科学作风严谨,工作认真负责。
专家选取严格执行保密和回避规定。在同一评审周期内,省科学技术奖项目完成人和候选人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第十二条 专家组依据评审方案和有关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论证和评价,原则上应到实验、研发、生产和应用现场对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等进行考察,研究提出考察论证意见。
第十三条 定向奖励按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产业化等不同类型创新活动的人才和成果特点,建立完善分类评审机制,系统、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
(一)科学技术最高奖定向奖励以支撑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需求为导向,重点评价候选人主持的国家和省重大科研任务完成情况、重大创新平台建设绩效、团队建设和弘扬科学家精神情况,以及对实现高质量发展作出的实际贡献。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
(二)自然科学奖定向奖励以原始创新为导向,实行以高质量论文为标志的代表作评价,重点评价成果获得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情况,以及对推动我省高水平学科发展、支撑国家和省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的实际贡献和作用。
(三)技术发明奖定向奖励以技术突破为导向,注重高价值专利等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情况,重点评价成果在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难题、区域产业集群发展制约等方面的贡献和作用。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定向奖励以产业贡献为导向,重点评价成果转化应用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主要包括产品(技术)经过2年以上大规模的应用推广,企业取得的新增销售收入、利润、税收以及亩均效益、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原则上不把论文作为评价指标。
第十四条 省奖励办公室对定向奖励项目(人选)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处理完毕且符合要求的项目,提交省奖励委员会审议。
涉及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的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定向奖励项目(人选)的遴选、考察等工作,对有关异议情况进行受理、核实、处理。
第十六条 省奖励委员会对定向奖励项目(人选)进行审议,并以记名限额投票的方式产生审议结果,形成奖励决议。审议结果应当由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对省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奖励决议进行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奖种调整后,对新设立的人物奖和项目奖一等奖实施定向奖励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标准条件由省科技厅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16日。《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产业突出贡献类项目评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