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党员“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硕士研究生考试是国家选拔高层次人才的重要方式。希望广大考生遵守各项考试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党规党纪,文明应考、诚信应考。我们欢迎广大考生对作弊行为进行监督举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举报电话:023-6786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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