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印发《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22〕3号)及《关于做好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3〕3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规范和加强对硕士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工作的管理,维护考生利益,为考生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
(一)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加强对考生的全面考查和综合评价,既要注重学业知识考核,也要加强对考生专业能力素质和科研创新潜质的考查,既要注重考生的考试成绩,也要注重考生的一贯表现。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管理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制定和审核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组织开展本单位复试各项工作,协调落实复试工作所需的人员、设备、经费保障等。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开展日常具体工作。
(二)各招生学院成立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统筹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按学科专业成立复试(面试)专家组,负责本学科面试方案的制定并实施,具体工作由各学院统筹安排。
(四)在复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由以上各相关机构对所涉环节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领导小组。
三、复试准备
(一)制定复试及录取办法
在复试前制定复试及录取办法包括复试程序、方式、复试成绩计算方法和使用、调剂、录取办法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等内容。复试及录取办法制定后,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报省招生考试院备案,即在网上公布。
(二)成立面试专家组
面试专家由各学科专业政治思想好、道德品质高尚、业务素质高、公平公正、廉洁自律且当年拟招生的硕士研究生导师为主组成(如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必须回避),总数一般不少于5人。专家组成由各相关学院推荐并经研究生院审核。每个专家组须有2名秘书承担协调和记录工作。
(三)培训复试工作人员
学校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复试前组织各学院相关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各学院须对参与复试的所有专家及成员进行培训,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明确招生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纪律、责任和权利,规范其工作行为。无故不参加培训者,不得参与复试工作。
(四)分配招生计划
学校对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招生专业进行分配,各专业应按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学校可根据复试考生具体情况及学科需求对各专业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学术学位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计划不可调整到学术学位使用。
(五)公布我校一志愿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符合要求的考生名单
1.我校将在教育部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的130%上线人数划定各专业一志愿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上线不足130%的专业按教育部二区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执行。
2.我校各专业一志愿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成绩要求、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考生成绩要求由研究生院通过网络进行公布。
3.学校将根据成绩要求,及时在网上公布一志愿复试考生名单及复试须知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