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函〔2021〕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2〕4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中央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试组织工作,坚持安全有序、科学选拔、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突出学科特色和需求,确保复试录取质量;严格规范考核流程,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安全平稳有序完成2022年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
按学校要求和学院实际情况,实行一岗多控,多岗监督,设立机构如下:
(一)成立由院长、院党委书记任双组长、院领导班子成员为组员的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二)成立由院党委书记任组长、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院纪委委员为组员的复试监督巡视组;
(三)成立以各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负责人为组长、参与面试的硕士生导师组成的复试小组,在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复试工作。
三、复试考核形式
针对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为有效防范疫情蔓延,减少大规模人员流动,防止人员聚集,根据学校《方案》,采用网络远程方式开展复试。《网络远程复试考生须知》和操作规程等详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招生网。
四、复试基本政策
(一)招生计划数
学院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详见附件。
(二)复试比例及复试分数线
1.在达到国家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以学校下达的统考招生计划数(不含推免生招生计划数)为基数,我院按照130%的比例确定复试人数并依据初试总成绩从高到低划定复试分数线。最终确定的复试人数遵循向上取整原则。
2.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的复试分数线根据学校的政策进行划定。
3.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学校划定的复试分数线为:
|
单科(满分=100分) |
单科(满分>100分) |
总分 |
考四门 |
43 |
75 |
330 |
考两门 |
43 |
100 |
198 |
4.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和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与非专项计划硕士研究生同时参加复试。
复试名单见附件。
(三)复试成绩分值及权重
根据学校统一规定,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由面试考核和综合素质考查组成。面试考核分值为90分(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综合能力80分、外语听说能力10分),综合素质考查分值为10分。复试成绩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总成绩权重的30%。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总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总成绩/5×70%+复试成绩×30%。
入学考试总成绩按四舍五入规则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四)调剂政策
我院所有专业均不接收调剂。
五、复试组织
(一)复试基本安排
1.复试时间:2022年3月29日—30日,全日制专硕研究生复试统一安排在3月29日(周二)、 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复试统一安排在3月30日(周三)上午
专业 |
时间 |
管理科学与工程(管理信息系统) |
2022年3月30日上午 |
管理科学与工程(数据挖掘与商务智能) |
2022年3月30日上午 |
管理科学与工程(安全管理) |
2022年3月30日上午 |
管理科学与工程(物联网与感知计算) |
2022年3月30日上午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2022年3月30日上午 |
环境科学与工程 |
2022年3月30日上午 |
管理科学与工程(工程技术管理) |
2022年3月30日上午 |
电子信息 |
2022年3月29日全天 |
备注:以上为拟定各专业大致复试时间安排,具体面试时间段及分组情况请考生务必留意复试系统里准考证上显示的信息。
2.复试形式:考生采用网络远程面试。面试专家以5人面试小组为单位,采用错峰、分批现场集中的方式进行面试考核。网络远程复试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操作规程另行通知。
3.资格审查:复试前通过线上审查形式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等进行严格审查核验,通过综合比对“报考库”“学籍学历库”“人口信息库”“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库”等措施,加强对考生身份的审查核验。对不符合教育部和学校规定者,不予复试。线上资格审查具体要求详见研究生院公布的《关于2022年硕士研究生复试网上资格审查的通知》。
(二)复试内容及考核标准
1.复试考核内容。复试主要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综合能力、外语听说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内容。
2.复试考核标准。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结合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复试考核标准。考核评分细则如下:
I、专业基础知识和综合能力 80分
①. 面对考官提问(3-5道面试题)能展现出丰富的专业知识储备和扎实的专业基础能力,展现对知识点深度、广度的理解30分
②. 能综合运用专业知识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15分
③. 掌握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 15分
④. 能展现出对专业科学探索精神/创新能力和科研创新发展潜力 20分
II、外语听说能力 10分
①.具有一定的英文表达能力,可以满足英文学术交流活动的需要。 5分
②.能准确理解面试官的英文提问并用英文流利的表达自己的观点。5分
III、综合素质 10分
综合考察考生思想政治品德、本科期间学习成绩单、毕业论文、实习实践、科研成果等材料。
3.面试考核。面试考核分值为90分,考核内容包含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综合能力(80分)、外语听说能力(10分)。复试面试采用网络远程视频面试形式。面试考核需包括考生自述、考生抽题、考生回答、专家提问(包括追问环节)、 专家评分五个部分。每个考生面试时间不少于 20 分钟。面试成绩的评定,面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任何人不得改动。
4.综合素质考查。综合素质考查分值为10分。各专业面试小组审查考生提交的《复试素质和能力考核登记表》及相关支撑材料,全面考查考生的既往学业、一贯表现、科研能力和思想品德等综合素质。
5.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学院党委负责,通过审查考生《复试政审函调表》等方式,考核考生思想政治品德情况。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作为复试录取参考,不作量化计入复试总成绩,但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将不予录取。
(三)缴纳复试费
考生在资格审查通过后,须在网上资格审查系统中缴纳复试费,复试费标准为100元。缴费后因各种原因未参加复试者,已支付的复试费不退。
(四) 心理健康测试及体检工作
心理健康测试及体检工作在9月份新生入学后统一组织进行。
六、考生须知
(一)网络复试条件建设。考生提前完成个人网络复试所需的软/硬件条件建设,包括基本联网环境和手机或电脑接入设备。不具备网络复试条件的考生,请务必尽快与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取得联系。
(二)做好设备调试。考生应提前完成设备调试,一般需提前一个小时;通过系统身份核验,进入候考区域;
(三)签订承诺书。考生开始复试前需签订网络远程复试考生诚信承诺书,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和保密要求,不发布、不传播与考试相关的内容。对在复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
(四)完成相关测试。按系统提示完成测试性考核,提前熟悉系统各项操作流程及相关要求。
(五)认真完成面试考核。考生在远程复试平台中通过“人脸识别”和“人证识别”核验身份后,按随机次序进行面试。面试过程由系统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六) 请各位考生按照专业区分加入复试QQ群,方便通知。进群需核验身份,请各位以“身份证号+姓名”申请,通过验证方可入群。
七、录取
(一)按入学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进行录取。若入学考试总成绩相等,按初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进行录取;若初试总成绩相等, 按政治与外语成绩之和从高到低排序进行录取;若政治与外语成绩之和相等,按业务课一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进行录取。
(二)非专项计划考生复试总成绩低于满分的 60%为不合格,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复试总成绩低于满分的50%为不合格。
(三)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未参加复试的考生视为弃权,不予录取;复试总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八、信息公开公示
(一)按照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学院的复试实施细则。
(二)在复试、录取阶段,提前在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实施细则,分专业招生计划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对参加专项计划的考生录取等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会进行说明。
(三)在学院网站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四)按学校要求,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咨询电话:027-88385053;监督电话:027-88385429;申诉邮箱: 923349326@qq.com
九、其他
1.考生负有遵守报考条件的责任。教育部《管理规定》(教学函〔2019〕6 号)明确规定“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学校严格遵守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凡参加我校复试的考生,均视为已承诺遵守这些政策规定。
2.其他未尽事宜以教育部《2022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函〔2021〕2号)等文件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