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司[2006]4号)、《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3号)精神和上海教?育考试院《上海市201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补充意见》的文件要求,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选拔有培养前途、有研究潜能、有实践能力е及应用能力的考生,特制定本复试办法。
一、指导思想
1、坚持公平公正,过程透明。做到程序公正、结果公开、政策透明、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2、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及应用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3、坚持客观评价,程序规范。业务课考核成绩应量化,综合素质考核也应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二、基本要求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符合复试基本分数要求的考生。
2、综合考虑考生的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强对考生大学阶段学习成绩、科研活动以及工作业绩的考察,将其作为录取与否的重要依据。
3、实行差额复试,复试人数一般不低于录取专业人数的120%。
4、拟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复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