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当前的时政热点,大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总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考纲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第七章内容存在诸多关联,都教授建议各位考生一定要将本章节详细研究,结合大会内容整理知识点。下面一起来看第七章的重要内容。
1.社会主义法律的含义和本质
●法律的一般含义
第一,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的产物。
第二,法律是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而是认可。
第三,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四,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综合以上四方面,可以将法律定义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本质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第二,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第三,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宪法相关法
(2)民法商法
(3)行政法
(4)经济法
(5)社会法
(6)刑法
(7)诉讼和非诉讼程序发
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主要任务有以下几项:
(1)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它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
(2)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3)提高党依法执政水平。
(4)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5)健全司法体制和制度。
(6)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7)配置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
4.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
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1)讲法律
(2)讲证据
(3)讲程序
(4)讲法理
●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法律权威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法律权威的树立主要依靠法律的外在强制力和内在说服力。法律的外在强制力是法律权威的外在条件,主要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尽管法律权威不可能完全建立在外在强制力的基础之上,但必要的外在强制力,是树立法律权威不可缺少的条件。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既来源于法律本身的内在合理性,也来源于法律实施过程的合理性。正是由于法律本身及法律实施具有的内在合理性,法律才受人尊重,被人信赖,为人遵守。
通过今天的学习,相信考生们又重温了该部分知识点。由于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要性,蒋中挺教授预测该时政热点一定会在试卷中命题。希望各位考生在最后的几十天备考,再加一把劲儿。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