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的总体要求
本考试内容由三部分组成,包括民法学、刑法学和经济法学。
要求考生准确掌握民法学、刑法学和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及最新变化,了解民法学、刑法学和经济法学的热点问题。考生要能够熟练运用民法学、刑法学和经济法学的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通过考试考察考生的法学理论基础的理解程度和法律思维、法律技能等综合素质。
二、考试的内容及比例
民法学、刑法学和经济法学分别占40%、30%和30%,即分别占60分、45分和45分。
第一部分 民法学(60分)
一、民法的概念与原则
(一)民法的概念
(二)民法的性质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四)民法的本位
(五)民法的效力
二、民法的法源与解释
(一)民法的法源
(二)民法的适用
(三)民法的解释
三、权利体系
(一)权利的概念
(二)权利的分类
(三)请求权
(四)形成权
(五)抗辩权
(六)权利的竞合
(七)权利的行使
(八)义务与责任
四、权利主体——自然人
(一)权利主体的历史沿革
(二)自然人
(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四)监护权
(五)人格权的保护
(六)自然人的住所
五、权利主体——法人
(一)法人
(二)法人的成立
(三)法人的能力
(四)法人人格的法定
(五)法人机关与住所
(六)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六、权利主体——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
(二)普通合伙
(三)有限合伙
七、权利客体——物
(一)物的意义
(二)物的分类
八、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三)意思表示
(四)法律行为的形式
(五)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六)条件与期限
(七)法律行为的效力
九、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
(二)代理权
(三)代理行为
(四)无权代理
十、民法上的时间
(一)期日与期间
(二)取得时效
(三)消灭时效
(四)除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