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执行。参照我所历年招生章程,提出以下体检要求。
我所为体育科研机构,考生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就读我所各专业:
1.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
2.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的;
3.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的。
另外,我所根据专业性质特点提出学习相关专业对身体素质、生理条件的要求如下:
1.患心脏病、精神疾病等难以正常完成学业者各专业不予录取。
2.色盲、色弱者,体育教育训练学、运动人体科学等专业均不予录取。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体育教育训练学、运动人体科学等专业均不予录取。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
2024年9月23日